穆棱市公安局公开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穆棱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促进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市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市局应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市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局领导成员;
(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四)公安部、省人大、省政府及省厅制定的公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
(五)市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六)市局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等;
(七)市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八)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九)省级通缉令;
(十)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一)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市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对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局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局属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报请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五条市局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政府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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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其他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六条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有关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
(二)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意见,报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按照有关新闻发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开。
(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五章政务公开的时限
第七条 公安局令、公安局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八条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公安局批复、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九条公安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定期予以公开。
第十条省级通缉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市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时限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六章职责与监督
第十三条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并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局纪检、督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