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政办规〔2017〕11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穆棱市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价格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所有公立医疗价格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药品价格
2017年8月1日起,所有向社会开放的公立医院及面向社会开展医疗服务具有较强公共卫生属性的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将药品销售价格向社会公示。
二、省级上调价格项目
项目编码11、12开头,按最高限价执行。
三、市级上调价格项目
(一)、手术费:项目编码33开头,平均上调幅度46%。
(二)、治疗费:临床各系统治疗,项目编码31开头,平均上调幅度46%;
(三)、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编码34开头,平均上调幅度46%。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项目编码41—48开头,平均上调幅度46%。
四、下调价格项目
(一)、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开头,降低幅度20%。
(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编码2103开头,降低幅度20%。
(三)、体检类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5开头,降低幅度6%。
五、其他项目保持原价格不变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