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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穆棱市福禄灌区、穆兴灌区、共和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5-08 13:32  政府办

穆政办规〔2017〕6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穆棱市福禄灌区、穆兴灌区、共和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穆棱市水务局、穆棱镇政府、下城子镇政府、兴源镇政府、共和乡政府、福禄乡政府: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穆棱市福禄灌区、穆兴灌区、共和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征收标准  

按用水量计收水费,供水价格为5.50分/立方米;无计量设施,无法实行计量收费,实行按亩收费,每亩水费43.01元。  

二、农业供水价格征收范围  

穆棱市福禄灌区、穆兴灌区、共和灌区范围内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相关要求  

(一)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账务公开,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等情况实行公示制,增强灌区管理公开透明度。  

(二)要加强水费收入管理,农业水价改革后增加的水费收入部分,应主要用于提高灌区水管单位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灌区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力度,保证供水期的正常运行,提高供水保障率,做到优质服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不得在规定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擅自减免水费。水费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水费。  

(四)本通知自2017年度用水期开始执行,原穆棱市福禄灌区、穆兴灌区、共和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征收文件一律作废。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穆棱市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穆棱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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