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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保费的通知
2018-01-12 13:24  政府办

穆政办规〔2018〕1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保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为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在享受政府定额补贴的同时,代缴最低标准的保费,并提高对重度残疾人(I、II级)的代缴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城乡重度残疾人(I、II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市政府提高为其代缴保费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今后如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可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若参保人员既属上述困难群体,又是重度残疾人(I、II级),只享受一项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参保事宜执行2015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穆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穆政办发〔2015〕35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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