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政办规〔2018〕1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保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为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在享受政府定额补贴的同时,代缴最低标准的保费,并提高对重度残疾人(I、II级)的代缴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对城乡重度残疾人(I、II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所在地的市政府提高为其代缴保费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今后如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可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若参保人员既属上述困难群体,又是重度残疾人(I、II级),只享受一项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参保事宜执行2015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穆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穆政办发〔2015〕35号)。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穆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